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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万欠款怎么被追回合同纠纷

发布者:周可|时间:2019年08月20日|89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钱某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,并按双方约定还款期内承担利息9万元,逾期利息每月6000元。事实与理由:2015年1月21日,被告余某因需要周转资金,遂向原告借款30万元,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,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,此外,其妻被告龚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担保。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余某付款30万元。到期后,原告虽多次催讨,但被告一直以无钱支付为由,拒不偿还借款。综上所述,被告余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依法应承担偿还义务,因被告龚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,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故被告龚某与被告余某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,同时被告龚某又系该笔债务的担保人,故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
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经本院认定如下:

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客观真实,依法予以确认。被告提交的证据一、二、三、四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本院不予采信。证据五不能证实被告的证明目的,本院不予采信。

经审理查明:2015年1月21日,被告余某因投标需要,经余某、许某介绍,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向原告钱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,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。2015年1月22日,原告钱某按照该协议将300000元通过协议约定的持卡人建行账号(62×××47,持卡人为钱某)转账打入协议约定的借款人建行账号(62×××09,持卡人为余某)。现原告钱某向本院起诉,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,并按双方约定还款期内承担利息9万元,逾期利息每月6000元。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余某、龚某共同偿还原告钱某人民币300000元,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。

二、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7150元,由原告钱某负担1787.50元,被告余某、龚某共同负担5362.5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该当事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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